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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创新品牌 深入开展“双创”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科字〔2016〕50号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培育科技创新品牌 深入开展“双创”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3月30日
培育科技创新品牌 深入开展“双创”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科技创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形成一批科技创新品牌,发挥科技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活动深入开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突出科技创新在创新中的核心地位,将在创新驱动中走在前列的创新主体和服务载体培育打造成“双创”品牌,带动科技创新全面深入开展。“十三五”期间,实施科技创新品牌培育工程(简称“十个一百”工程),着力培育百个技术创新研发平台、百个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百个(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为全省创新能力提升提供平台支撑;培育百个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选拔百名优秀创业导师,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提供特色服务;培养百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构建百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突破百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先发优势;培育百家明星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百个创新型产业集群(基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通过上述科技创新品牌的培育,在全省构建起多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品牌体系,形成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百个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围绕我省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依托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型研发组织等科研机构,推动形成一批管理运行机制完善、创新资源配置合理、创新人才凝聚力高、创新能力强、产学研合作深化的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全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效支撑。到“十三五”末,重点培育百个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开放服务和重大创新产出成效显著的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带动全省形成产业链、创新链覆盖完整,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开发、工程化和产业化一体贯通,较为完善的创新研发支撑体系,大幅提高我省基础性、引领性、标志性、颠覆性技术研究开发能力,为“双创”活动深入开展提供创新源泉。
(二)培育百个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打通从科学研究到产业化之间的通道,加速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科技成果吸纳、转移、推广和中间试验服务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中试服务平台;围绕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专利导航、投融资能力的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服务平台;围绕为“双创”提供高质量服务,培育形成一批服务模式新颖、服务手段和方式丰富的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公共服务平台。到“十三五”末,重点培育百个市场化水平高、自我发展能力强、创新公共服务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带动全省形成布局合理、开放协同、创新创业全链条覆盖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全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三)培育百个(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围绕区域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以科技园区、企业、科研单位和高校建设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为重点,培育形成一批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在技术研发合作、人员交流、研发机构建设、技术转移和科技企业孵化等方面开展持续实质性合作的载体平台,推动我省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加速突破。到“十三五”末,重点培育百个合作渠道畅通、合作机制完善、合作内涵深化、合作成效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带动全省构建形成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重点地区和高水平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之间完善的科技合作平台网络,为我省整合和利用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和参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提供重要保障。
(四)打造百个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围绕我省重点领域新动能培育,以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校、龙头骨干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为重点,培育形成一批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模式创新的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推动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的多方协同,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服务等各类创新创业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打造有利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快速成长的生态环境。到“十三五”末,重点打造百个配套支撑全程化、创新服务个性化、创业辅导专业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形成我省创新创业的重要策源地,带动全省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新创业服务专业化、资源共享国际化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为全省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提供重要载体支撑。
(五)选拨百名优秀创业导师。围绕提高创新创业辅导能力,以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管理咨询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科技特派员等不同经历的创业导师为重点,选拔一批能够发挥自身特长,通过巡回讲堂、专题讲座、导师巡诊、创业沙龙等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经验分享、一对一指导、专业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发挥创业导师优势,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搭建技术、产业和融资对接的桥梁,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持续性、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强的辅导服务。到“十三五”末,重点选拔百名具备创新创业精神、创业经验丰富、辅导质量高的优秀创业导师,带动全省形成联动的创业导师网络,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
(六)培育百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围绕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高端发展,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现代海洋、现代农业、新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为重点,推动形成一批能够推动项目、人才、平台一体化发展,加快重点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促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产业化运用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为确立和巩固我省在相关科技和产业领域先发优势提供人才支撑。到“十三五”末,重点培育百名在省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强、创新支撑作用显著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带动全省形成一批具备重大关键技术突破能力、引领我省学科建设和产业发展的一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和具有创新创业精神、能够运用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创办具有国际竞争力创新型企业的一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七)构建百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提升全省重点领域产业协同创新能力,以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重点,推动形成一批成员单位之间优势互补、成果共享和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完善的创新联盟,发挥在重点领域技术预测、前瞻性产业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产业创新支撑能力。到“十三五”末,重点构建百个由行业龙头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相关重点产业领域形成创新链与产业链双向融合、大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集群发展的产业创新发展格局。
(八)掌握百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围绕我省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面向产业转型升级和迈向高端水平,瞄准高端目标和关键节点,加强重点产业前瞻性技术研发和跨界融合创新,加快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此为基础,通过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运营,构建产业化导向的专利组合和布局,积极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到“十三五”末,重点实现百项事关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掌握一批技术水平先进、权利状态稳定、市场预期收益高的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为打造我省重点产业领域优势地位提供有效支撑。
(九)培育百家明星科技型小微企业。围绕培育发展新动能,培育一批管理规范,研发机构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完善,技术、产品、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到“十三五”末,重点培育百家成长性好、掌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具有较强国内外行业竞争力、形成一定经济规模、成为行业细分领域“单项冠军”的明星科技型小微企业,带动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群体发展壮大。
(十)培育百个创新型产业集群(基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按照“两区一圈一带”区域发展规划要求,推动形成一批科技人才、创新平台、创新联盟、科技服务机构和创业资本聚集,产业链和创新链完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技术集成与应用能力强的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到“十三五”末,重点培育百个符合区域规划布局和资源特点、骨干企业带动性强、科技型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分工协作、技术和产品上中下游紧密衔接、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基地),部分集群(基地)实现在创新成果研发及转化、专利授权量和规模效应等方面达到国内领军水平,成为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力量。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省科技厅根据各项工程实施目标要求,加强分类指导,科学编制实施细则。各级科技部门要把推进“十个一百”工程作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结合各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措施。山东半岛自主创新示范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在实施“十个一百”工程上率先行动起来,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发挥示范效应。
(二)严格遴选,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公开遴选机制,发挥专家智库在培育对象遴选和工程实施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培育对象遴选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建立工程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加强对工程实施进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工程实施要求的培育对象进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激励,提高绩效。“十个一百”工程涉及培育主体要积极探索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长效发展机制,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各级科技部门将创新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好、“双创”服务能力强的创新主体和服务载体作为今后各类科技扶持政策重点支持的对象,在人才、项目、平台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鼓励其更好发挥品牌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宣传,树立品牌。及时总结科技创新品牌培育工程实施的经验和做法,对涌现出的创新创业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和推广,充分发挥品牌带动效应,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
本《意见》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0日。